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製版權,並不是著作權法中的一種,但卻規定在第79、80條,

其對象是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的文字或美術著作,

且不限於我國的著作財產權,也就是說也能夠對外國古代的文字或美術著作申請製版權。

製版權人對於文字或美術內容沒有專有權,所以其他利用人也可以申請製版權,

但能禁止他人用影印、印刷或類似的方式重製自己處理過的版面。

製版權,利用人需向智慧局申請登記,

其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10年。

但隨著網路科技的發達,漸漸有人透過具有創作性的選擇及編排(著作權法第7條),

來建立電子資料庫,此時就能以編輯著作來主張權利,

而非製版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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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baristacoffee12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