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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和第28條,
著作權人擁有改作的權利,而翻譯是改作的其中一種方式,
也就是說國外的小說的改作權(翻譯),還是必須經過原著作權人的授權才行,
未經授權而翻譯的話是侵害其改作權。
翻譯的作品,我們稱為衍生著作,原著作和衍生著作是兩個不同的著作權,
但是如果有人想利用衍生著作時,
除了要獲得衍生著作權人的同意外,
也要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。
翻譯著作為什麼也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呢?
因為要翻譯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,
翻譯的好壞取決於翻譯者的功力,以及是否忠於原著而無侵害禁止不當修改權(著作權法第17條),
另外有時可能會加上翻譯者的巧思,是具有創作性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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