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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文學獎的競賽,要求作品未曾公開發表,是合法的嗎?

常常創作者要參加文學比賽,在文學比賽的規則中,

都會要求創作者的作品係未曾於報章雜誌或網路上發表,

到底是侵害了創作者的什麼權利呢?

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,

著作人格權裡又細分:公開發表權(又稱"首刊權"或"第一次的公開發表權"),

姓名表示權和禁止不當修改權(著作權法第15~17條)。

文學獎所要求的未曾公開發表,即是著作人格權裡的公開發表權,當然是屬於著作人的權利。

公開發表的定義是,著作人(權利人)已發行、播送、上映、口述、演出、展示或其他方式向公眾公開發行其內容。

那麼公開發表的對象"公眾"又是指誰呢?

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,但是家庭成員或正常社交的多數人就不包含在內,

所以像是將作品在網路上發表,即使是有鎖碼或只讓部分特定的人看,

只要不是家庭或正常社交的多數人,都屬於對公眾公開發行。

那麼一定有人會問,那我參加文學獎,不就被剝奪公開發表權了?

當然,文學獎此類的比賽屬於優等懸賞廣告,屬於契約的一種(請參考民法第165-1條),此時創作者和主辦單位之間就有契約履行的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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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baristacoffee12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